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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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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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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6:45: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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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创立一个营利商业性企业,所谓新的商业企业,包括下列三种:A、创立一个全新企业;企业的形式可以多样,如法人公司、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人等;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仍有可能作为EB-5类要求的“新企业”,条件是自创办之日起,该企业:(1)已经扩大,净值或员工人数已增加了40%,或(2):已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或重组。B、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困难企业”是指已存在至少两年、必须在过去12到24个月内净值亏损已达到20%的企业,而且现有员工数量必须维持不低于投资前的数量至少两年。C、扩充已存在企业,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

  2、投资额要达到一百万美元;在特定的地区中心投资额为50万美元。区域中心:这些特定地区是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达到全美平均失业率1.5倍的地区或人口2万以下的乡村;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3、为不少于10个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能在美国合法工作的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而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理论上,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另外,有些特殊行业的项目是有具体的雇佣标准的,比如说美国RIMS-II雇佣评价标准规定肉食品加工及包装业项目只要雇佣够3个人就可达解除绿卡条件的标准;饲养牛羊猪等牲畜业项目只要雇佣够四个人即可达标。因此,选择此类型项目更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绿卡条件的解除。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35小时以上的员工。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两年中净资产减值的困难企业,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另外在“地区中心”投资的投资者,此条件可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本文转自:永鑫移民网(http://www.yongxinsky.com/)
资料来源:http://www.yongxinsky.com/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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