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广西10月24日电 (通讯员 黄曼丽)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俗话说得好:“冲动是魔鬼,冲动是炸弹里的火药,冲动是一副手铐一副脚镣,冲动是一颗吃不完的后悔药。”仅仅为了讨要100元医药费,竟冲动致使他人死亡,如今身陷囵圄的陈某追悔莫及。
被告人陈某,男,1953年出生,百色市右江区永乐乡某村人,小学文化,农民。2004年1月1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刑满释放。
2011年5月的某一天,被告人何某曾被被害人潘某打伤,被告人何某因此花去150元医药费。2011年6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何某在百色市右江区永乐乡某村代销店门口恰好遇见被害人潘某也在此买烟。何某想起自己曾因为被潘某打伤所付出的150元医药费,认为这些医药费潘某有责任承担一部分。于是,何某上前跟潘某说:“拿100块钱来给我!”潘某说:“我为什么要给钱给你?”何某说:“你之前跟那帮人把我打伤,我花去了150元医药费,你要给我100元医药费才行。”潘某拒绝,两人因此发生口角,何某立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带有铁链的秤砣朝潘某打去,打中了潘某的胸部。潘某被打后就往代销店旁边的斜坡上逃跑,刚跑出几步,就被何某追上并用秤砣甩中背部。潘某转身和何某对打并试图抢过何某的秤砣。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并往坡下滚,何某又从右裤袋里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双刃刀朝潘某的腹部捅去。潘某被捅后起身逃跑,何某依然紧追不放,又追上潘某,两人继续扭打在一起,何某又用刀捅中潘某的左胸部,潘某抢过刀朝何某胸部捅。后何某又抢过刀。潘某立即逃跑,跑出约50米远便体力不支而倒下,不久因伤重过度而死亡。
何某见潘某倒地不起了才作罢,转身直接回家,回到家后把刀藏起来,处理干净身上的伤口,换上衣服,找些草药敷在伤口上。随后,何某找到村主任告知其捅人的事情。于是,村主任打电话报警,并叫何某在家等候派出所民警的到来。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从左胸部刺入致使胸主动脉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何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事出有因,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