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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起一批停车法规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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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16:4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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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起,一批新的停车法规开始实施,具体如下:
新规一:《(广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7月1日实施
《意见》明确,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1.依法规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3.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馆、体育馆等设备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5.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新规二:《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7月15日实施
《通知》规定,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一)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2.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所;
3.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所。
(三)道路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执行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四)对政府与设备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设备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设备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设备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
(五)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新规三:《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城区47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的通告》,7月1日实施
《通道》明确,全是47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已通过招标确定经营者,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收费管理。
重点路段收费标准为:白天实行计时计费,小型汽车6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4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夜间实行计次收费,小型汽车6元/辆次。
新规四:《(重庆)荣昌区路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城区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兴荣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庆市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收费工作。
新规五:《(淮安)关于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7月1日实施
《通知》明确,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如下:
(一)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历史停车泊位,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向设备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 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对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各种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有条件向设备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等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助制定收费标准。
(三)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住宅区(含商住楼前)停车十二师(不含经营企业具有完全产权的),向社会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停车设施经营者协商确定。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含商住楼前),依法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并收费的,可参照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
(四)因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受委托被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按所停放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如就近停车停放不具备条件的,被停放在执法部门指定的、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质的停车场,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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