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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防监控设备亟待立法明确权益 [打印本页]

作者: 晚枫秋    时间: 2012-11-8 11:17
标题: 安防监控设备亟待立法明确权益
虽然家庭安防监控在治安防控、调查取证上存在着巨大的作用,但遍布四处的摄像头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人们对隐私保护的关注。对监控行为的规范,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只是《刑法》、《国家安全法》中规定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刑事责任”。而这里的严重后果应当包括侵犯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但此法不可能包罗万象,难以满足时代进步的要求。从监控行为本身目的性强上就可以体会到监控行为一直是威胁隐私的主要和最严重的方式,一旦被人滥用造成的结果往往较普通的偷窥、刺探要严重的多。尽快出台关于小区、街道公用场所监控范围的规范及对于住户、邻居隐私保护的法律很有必要。
      安防监控设备:http://www.kj-cctv.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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