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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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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思考的牛
时间:
2012-8-1 12:06
标题:
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人员的管理,按照我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有效期满换证延续的有关要求,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制定了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换证(以下称资格延续)有关条件和程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格延续条件
监理工程师资格有效期将满,需申请资格延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在资格到期前三年内,完成相应的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具体规定如下:
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实施与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5万字;
2、以前三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类论文;
3、参与编写过国家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标准并在其中有署名;
4、参加有资格的国家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组织举办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资格延续程序
(一)需延续监理工程师资格有效期的,应在资格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所在工作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申请表及附件;
2、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二)地方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延续条件,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进行初审,并在资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审查结果提交部资质办。
(三)部资质办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资格延续条件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进行审批,并在资格有效期满前完成资格延续工作。
三、暂不符合资格延续条件、暂无工作单位或未按时参加资格延续的监理工程师,资格有效期满后予以暂停。一年内达到资格延续条件的,可申请恢复资格;未提出申请恢复的或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资格延续条件的注销资格。
四、监理工程师在资格有效期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先完成相应变更手续,再由所在工作单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五、我办目前认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组织实施的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和相关管理工作。
考虑到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请各地方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相关单位按期申报监理工程师资格延续,做好资格到期延续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监理工程师 资格 延续换证 通知
抄 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电子四院、电子一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12年6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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